第一章 緣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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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社區大學秉持創校宗旨「啟動真愛、營造南港、走出黑鄉、迎向明珠」,積極鼓勵學員自組成立社團,落實學員的自發性學習,並且藉由社團活動,走入社區,服務社區,落實社區經營的理念,進而提升現代公民素養。 |
第二章 基本規範 |
第一條 |
社團之一切課程內容及活動以不違法及不違反公序良俗為前提,若運作中有違背善良風俗、脫離社大宗旨、參與政治行為、涉及營利行為或私自以社大名義向外募款,一經檢舉且查證屬實者,社大得立即公告解散之,並對相關損失保留法律追訴權。 |
第二條 |
社團為非營利組織,且隸屬於南港社區大學,一切對外名稱均須冠以南港社區大學之名稱。 |
第三章 社團設立 |
第三條 |
申請新社團設立,應由發起人檢具社團成立申請表、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校方申請許可。於提出申請二個月內,校方經行政管理會議審核通過後,始得於次學期正式成立。
前項發起人須具本校在籍學員身份,並應有十人以上。
社團成立申請表格式由校方定之。 |
第四條 |
本校社團成立宗旨,需以參與及了解公共事務為主,並以推動社區居民參與、凝聚社區意識及社區發展為目標。 |
第五條 |
社團可共享社區大學資源,如借用設備器材、場地等,或自行洽談校內指導老師,或向校方徵求推薦人選。 |
第六條 |
社團補助課程,需於每學期招募次期課程前提出,經課審會通過後得列入下學期招生課程。 |
第七條 |
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社團名稱
二、宗旨
三、社員資格
四、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五、社員大會
六、組織權限
七、經費
八、附則。 |
第四章 社團運作 |
第八條 |
社團需設社長、副社長、財務各一人,作為與社大溝通協調及行政事務之負責人員,其餘各幹部由社團另依需求設立,惟以上人員均由全體社團成員推舉,並獲得同意下所產生。 |
第九條 |
南港社區大學所有的社團成立後必須以南港社區大學之名義,參與各項社大或社區活動及重要會議。 |
第十條 |
社團須依規定期程繳交社員名單,社員須為在籍學員,非在籍學員者需繳交報名費、代收保險費,新生須另繳學生證製作費。 |
第十一條 |
社團得申請課程補助、專案補助、場域設備免費借用及公益服務時數,相關辦法由校方另定之。 |
第十二條 |
南港社區大學正式社團得以本校名義對外申請符合社團宗旨之相關計畫案或補助案;申請前須與校方討論獲得同意,並於申請截止日前二週提出完整計畫內容,經校方審核通過後,以財團法人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或南港社區大學具名申請,經主辦單位核准後之計畫書或補助案,其計畫執行細則由校方另定之。 |
第十三條 |
社團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會議決議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會議決議予以除名。社團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退社:
一、死亡或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經社員會議決議除名者。 |
第十四條 |
社團幹部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社員會議決議情事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社員會議通過予以罷免。社團幹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被罷免或因故辭職經社員會議決議通過者。 |
第十五條 |
社團許可設立後,其章程或幹部人員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校方核備。 |
第五章 社團經費 |
第十六條 |
社團經費依各社團實際所需向學員收取,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社員會議通過,原則上校方不參與意見,惟各社團須詳列收費標準及財務報表,供社員參考查詢,並報請校方核備。 |
第六章 社團評鑑 |
第十七條 |
社團需於每學期期末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經費支用明細,由本校審核後視社團公共參與及社區服務成效,作為下期場地申請、器材用具或經費補助之依據。 |
第十八條 |
社團評鑑成績優良者,校方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校方另定之。 |
第十九條 |
社團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校譽情事者,校方得予以警告,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廢止許可或解散之處分。 |
第七章 附則 |
第廿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社大相關規定辦理。 |
第廿一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