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系統相關法規
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教師審聘辦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 本校課程採年度學期制,每年度分第一期(春季班)與第二期(秋季班),教師聘請任期以學期為單位。 |
第二條 | 本校教師之均以兼任方式聘任。 |
第三條 | 師資聘任資格: 一、學術性課程教師:需具有一般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之資格,或具碩士學位以上學歷者或符合教育部高教法規「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師資。 二、社團及生活藝能類教師:須有專精或特殊才藝專長,以受過成人教育學習理論相關訓練者為優先。 |
第四條 | 師資來源: 一、公開徵求 二、協辦校教師 三、友校推薦 四、教師自行應徵、社區民眾推薦 五、在校教師或學員推薦 六、其他來源 |
第五條 | 由本校組織教師審聘委員會,校長、副校長、主任/執行秘書、協辦校校長為當然委員,教師代表3人,學員代表1人,校外專家1人。 |
第六條 | 教師之聘任除審核各項書面資料外,得進行面試或試教,通過後送審聘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且選課人數達一定標準者,正式聘任之。 |
第七條 | 本校之聘任教師不得有違反國家法令及本校各項規章之情事,情節嚴重者得立即解聘。。 |
第八條 | 本校教師之續聘與否以社會需求、教學滿意度及教師手冊之規章為參考依據。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
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教師教學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 本校為協助教師提昇教學品質,增進教學效果,特訂定「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教師教學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校教師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教學評鑑。 |
第三條 | 教學評鑑施測目的為: 一、作為教師個人改進教學之參考。 二、作為教師教學績優獎之教學評審指標。 三、作為教師每學期續聘之教學評審指標。 |
第四條 | 教學評鑑之施測,以每項課程每學期方式進行之,並由教務組負責學期結束後一週內完成。 |
第五條 | 各教師施測結果,參與施測、分析、列印之人員,均應謹守秘密。 |
第六條 | 教學評鑑未達標準,輔導後仍未有效提升者,得送教師審聘委員會審議停聘。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教師進修增能協助及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 為鼓勵教師參與成人教育、社區營造、成人教學精進及社區大學課程教學之觀摩、發表與研發等活動,特訂定此辦法。 |
第二條 | 鼓勵教師參與進修與培訓活動,須以第一條提及活動有關,各人專業之進修與攻讀,不在此列。 |
第三條 | 每年鼓勵教師培訓與進修之活動,包含校內與校外,條列如下: 一、校內研習 (一)教師會議:分享課程設計、班級經營及本校在地經營特色與願景。 (二)課程發展與推動會議:學程或學群討論。 (三)公共參與活動:包括公共參訪、講座、體驗活動等,提升教師社大理念、班級經營、社區服務之能力。 二、校外研習 (一)臺北市政府辦理之教師專業知能研習。 (二)全國性及地區性的研討會與教師培訓。 (三)臺北市社區大學聯合教師培訓。 |
第四條 | 教師代表本校至外縣市參與進修課程或培訓營隊,本校補助交通費用,以茲鼓勵。 |
第五條 | 每學期參與進修研習活動時數累計前三名者,本校將在春、秋兩季之教師會議上頒發獎狀。 |
第六條 | 教師累計參與成人教育研習、社大教師研習時數累計滿48小時,可免費選修一門南港社大課程,第二門依此類推。(學位進修、專業進修、社區活動不列入計算,為統整全國相關成人及終身學習教師專業知能研習資訊,社大將隨時於網站上公告教師相關研習資訊提供老師參考)。 |
第七條 | 本校將參考每學期教師參與培訓與進修活動之積極度及參與品質,作為續聘之考量。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教學研究會議辦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經校務會議訂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經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 本校為推動課程之整體規劃,讓課程內容與方法朝系統化發展,藉以提昇課程特色,特訂定「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教學研究會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校教師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與教學研究會議。 |
第三條 | 教學研究目的為: 一、協助各類組課程之建構。 二、規劃本校課程整體發展方向與特色。 三、提昇本校課程教學內容與方法的質與量。 |
第四條 | 教學研究會議依據課程類別,設置『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公共性社團』、『非公共性社團』、『資訊科技』、『國際語言』、『美術工藝』、『表演藝術』、『影像視覺』、『運動舞蹈』、『養生保健』、『生活應用』、『烹飪美食』及『投資理財』等十五類小組,由各小組召集人參與會議之運作。 |
第五條 | 教學研究會議應定期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 |
第六條 | 教學研究會議由校長主持,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務擔任之),協助會務之執行。 |
第七條 | 教學研究會議代表任期一年,並得連任。由校長、副校長、各課程類別召集人代表12人、學員代表3人、校務顧問1人、學者專家代表1人、社區代表2人,共計21人組織之。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校外教學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通過;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一修;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二修)
第一條 | 目的: 南港社區大學為使學員能拓展視野、增廣見聞,教師配合課程上之需要,提高教學效果,特訂定校外教學辦法。 |
第二條 | 申請流程: (一)為兼顧學生權益及教學品質,本校所有調課及校外教學請於一週前提出申請。 (二)由教師或班代表填寫「校外教學及調課申請單」(如附件),向教務組申請校外教學,校外教學活動結束後,應交回活動報告或活動照片。 |
第三條 | 注意事項: (一)校外教學課程之老師應確保教學內容及活動不得違法,亦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二)校外教學之活動內容(含交通)有風險考量者,應加保旅行平安險,辦公室可代為申請辦理。 |
第四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旁聽收費規定
第一條 | 本規定依「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訂定。 |
第二條 | 對於尚未額滿之課程,開學第一、二週開放免費旁聽。 |
第三條 | 開學第三週起,旁聽申請必須是該課程仍有餘額,並於上課前至社大辦公室繳交旁聽費後,持收據聯,旁聽生必須遵守上課規則。 |
第四條 | 旁聽收費標準:一般性課程新臺幣250元、電腦課程新臺幣300元。 |
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社團輔導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緣起 | |
南港社區大學秉持創校宗旨「啟動真愛、營造南港、走出黑鄉、迎向明珠」,積極鼓勵學員自組成立社團,落實學員的自發性學習,並且藉由社團活動,走入社區,服務社區,落實社區經營的理念,進而提升現代公民素養。 | |
第二章 基本規範 | |
第一條 | 社團之一切課程內容及活動以不違法及不違反公序良俗為前提,若運作中有違背善良風俗、脫離社大宗旨、參與政治行為、涉及營利行為或私自以社大名義向外募款,一經檢舉且查證屬實者,社大得立即公告解散之,並對相關損失保留法律追訴權。 |
第二條 | 社團為非營利組織,且隸屬於南港社區大學,一切對外名稱均須冠以南港社區大學之名稱。 |
第三章 社團設立 | |
第三條 | 申請新社團設立,應由發起人檢具社團成立申請表、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校方申請許可。於提出申請二個月內,校方經行政管理會議審核通過後,始得於次學期正式成立。 前項發起人須具本校在籍學員身份,並應有十人以上。 社團成立申請表格式由校方定之。 |
第四條 | 本校社團成立宗旨,需以參與及了解公共事務為主,並以推動社區居民參與、凝聚社區意識及社區發展為目標。 |
第五條 | 社團可共享社區大學資源,如借用設備器材、場地等,或自行洽談校內指導老師,或向校方徵求推薦人選。 |
第六條 | 社團補助課程,需於每學期招募次期課程前提出,經課審會通過後得列入下學期招生課程。 |
第七條 | 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社團名稱 二、宗旨 三、社員資格 四、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五、社員大會 六、組織權限 七、經費 八、附則。 |
第四章 社團運作 | |
第八條 | 社團需設社長、副社長、財務各一人,作為與社大溝通協調及行政事務之負責人員,其餘各幹部由社團另依需求設立,惟以上人員均由全體社團成員推舉,並獲得同意下所產生。 |
第九條 | 南港社區大學所有的社團成立後必須以南港社區大學之名義,參與各項社大或社區活動及重要會議。 |
第十條 | 社團須依規定期程繳交社員名單,社員須為在籍學員,非在籍學員者需繳交報名費、代收保險費,新生須另繳學生證製作費。 |
第十一條 | 社團得申請課程補助、專案補助、場域設備免費借用及公益服務時數,相關辦法由校方另定之。 |
第十二條 | 南港社區大學正式社團得以本校名義對外申請符合社團宗旨之相關計畫案或補助案;申請前須與校方討論獲得同意,並於申請截止日前二週提出完整計畫內容,經校方審核通過後,以財團法人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或南港社區大學具名申請,經主辦單位核准後之計畫書或補助案,其計畫執行細則由校方另定之。 |
第十三條 | 社團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會議決議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會議決議予以除名。社團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退社: 一、死亡或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經社員會議決議除名者。 |
第十四條 | 社團幹部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社員會議決議情事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社員會議通過予以罷免。社團幹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被罷免或因故辭職經社員會議決議通過者。 |
第十五條 | 社團許可設立後,其章程或幹部人員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校方核備。 |
第五章 社團經費 | |
第十六條 | 社團經費依各社團實際所需向學員收取,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社員會議通過,原則上校方不參與意見,惟各社團須詳列收費標準及財務報表,供社員參考查詢,並報請校方核備。 |
第六章 社團評鑑 | |
第十七條 | 社團需於每學期期末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經費支用明細,由本校審核後視社團公共參與及社區服務成效,作為下期場地申請、器材用具或經費補助之依據。 |
第十八條 | 社團評鑑成績優良者,校方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校方另定之。 |
第十九條 | 社團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校譽情事者,校方得予以警告,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廢止許可或解散之處分。 |
第七章 附則 | |
第廿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社大相關規定辦理。 |
第廿一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志工招募與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新修正條文待發佈)
第一條 | 宗旨: 本校為有效發揮民間社會豐沛資源,積極推動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提昇自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招募對象: 凡對終身學習具有熱忱及上進心,且有意願及熱忱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服務社大事務,貢獻多元社會之在學學生、社會人士、家庭主婦、退休人員、企業組織員工或社會團體成員。 | ||||||||||||||||
第三條 | 資格條件: (一)對校務服務具有熱忱,積極主動。 (二)能完成訓練課程且於本校每週服務四小時或每年服務滿一百小時以上者。 (三)服務期間至少可連續六個月者。 | ||||||||||||||||
第四條 | 服務內容:
| ||||||||||||||||
第五條 | 教育訓練: (一)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 由本校辦理基礎及特殊訓練各十二小時如下:
(二)本校將不定期舉辦志工團隊會報或觀摩學習及交流。 | ||||||||||||||||
第六條 | 志工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參加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及免費公民素養課程進修。 2、參加本校舉辦之參觀、聯誼等各種活動。 3、服務期間屆滿三十六小時,學費八折優惠;滿五十小時,學費六折優惠;滿一百小時,學費全免,以上獎勵皆以三門課程為限。 4、凡於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得由本校公開表揚,並向本校行政等有關會議推薦表揚。 (二)義務 1、志工為無給職,得依本校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2、遵守本校服務規範或相關規定,認真負責。 3、出席本校志願服務有關會報或活動。 | ||||||||||||||||
第七條 | 管理: (一)志工服務時間為固定時間(即排班表)與機動時間兩種,依工作性質與活動需求彈性決定。 (二)志工值勤時,應配帶志願服務證及穿著志工服;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通知辦公室行政人員。 (三)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書面循程序向本校提出申請,並繳回志願服務證等證件。 | ||||||||||||||||
第八條 | 輔導: 本校承辦人員應隨時與志工幹部及志工保持連繫,以協助解決工作上的問題。 | ||||||||||||||||
第九條 | 考核與獎懲: (一)考核:由本校承辦人員負責呈核出勤、服務狀況及服務態度,必要時得授權志工隊隊長、小組長代為考核。 (二)獎勵:本校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考核志願服務人員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辦理公開獎勵。 (三)懲處:志願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處分,並繳回或逕為註銷志願服務證等證件。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及本校服務規範者。 2、不法、不當之行為,影響本校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本校志工輔導員、志工幹部之督導,舉止態度粗暴者。 4、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 ||||||||||||||||
第十條 | 經費: 運用志願服務所需費用,由本校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 ||||||||||||||||
第十一條 | 附則: 本辦法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讀書會推動辦法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行政管理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 主旨: 本校為有效提升師生閱讀風氣,進而落實學習型社區的願景目標,特訂本辦法。 |
第二條 | 組織: 本校為有系統、有計畫的推動讀書會,應成立「讀書會推動小組」,設立讀書會推動委員,負責讀書會的推動與評鑑工作。 |
第三條 | 方式: 一、課程教學讀書會:利用課餘時間,以課程有關的延伸閱讀材料為主,在任課教師的指導下,鼓勵班上學生5人以上組成讀書會,一起閱讀和討論。 二、社團讀書會:鼓勵社團組成讀書會,自行選擇書籍,一起閱讀和討論。 三、經典讀書會:鼓勵學術性課程教師,跨課程5人以上組成經典讀書會,以閱讀各學門經典有關為主。 四、其他讀書會:鼓勵學員或社區民眾自行成組,自行選擇有興趣之課外書籍,參與閱讀和討論。 |
第四條 | 獎勵: 一、本校為鼓勵閱讀風氣,奠立優質的校園文化,每年由本校讀書會推動委員選拔優秀讀書會,提供總額新臺幣30000元,做為優秀讀書會的獎金; 二、接受評審資格 (1)學期初向本校辦理讀書會登記; (2)每學期聚會閱讀討論至少三次,一學年共六次; (3)每次將討論紀錄上傳至本校「讀書會天地」網站; (4)第二學期十月底前將讀書會書面資料送本校,參加評審。 |
第五條 | 讀書會評審標準之細目,另訂之。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管理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