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發展系統相關法規

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行政管理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本校校務之整體規劃及永續發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設立「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本校校務發展事項。
二、規劃本校中長程發展業務。
三、辦理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條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兼任。並由主任委員聘請行政人員代表4人、教師代表4人、學員代表4人、學者專家代表1人、社區代表1人,共計15人組織之。
第四條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五條本會如遇校務發展重大事項,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會行政業務由教務組兼辦之,教務主管並兼任本會執行祕書。
第七條本會為妥善擬定議案,得委託委員一人或數人以研究計畫方式,就專案進行研究,提報委員會討論。
第八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人士、校務顧問代表等委員得酌支交通費。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管理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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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一修;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二修)

第一條為提升南港社區大學課程品質,並提高選課人數,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立「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依據學校課程十五小類,包括『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公共性社團』、『非公共性社團』、『資訊科技』、『國際語言』、『美術工藝』、『表演藝術』、『影像視覺』、『運動舞蹈』、『養生保健』、『生活應用』、『烹飪美食』及『投資理財』,選任各類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另聘學者專家代表1人、協辦學校代表1人,社區代表3人,共計17人組織之,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第三條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當然委員依其職務調整。
第四條本會主要職掌如左:
一、研議審訂本校課程總體發展方向與特色。
二、審訂各類別課程發展方向與特色。
三、研商校務會議交議有關課程事宜。
第五條本會至少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會業務由教務組承辦。
第七條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案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本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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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教師審聘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5年12月訂定;中華民國97年5月一修;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校務會議二修;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三修)

第一條本校課程採年度學期制,每年度分第一期(春季班)與第二期(秋季班),教師聘請任期以學期為單位。
第二條本校教師之均以兼任方式聘任。
第三條師資聘任資格:
一、學術性課程講師:需具有一般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之資格,或具碩士學位以上學歷者或符合教育部高教法規「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師資。
二、社團及生活藝能類講師:須有專精或特殊才藝專長,以受過成人教育學習理論相關訓練者為優先。
第四條師資來源:
一、公開徵求
二、協辦校講師
三、友校推薦
四、講師自行應徵、社區民眾推薦
五、在校講師或學員推薦
六、其他來源
第五條本會教師審聘與「課程委員會」併同舉行,由課程委員會委員17人兼任本會委員,每學期召開一次,與課程審查併同實施。
第六條教師之聘任除審核各項書面資料外,得進行面試或試教,通過後送審聘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且選課人數達一定標準者,正式聘任之。
第七條本校之聘任教師不得有違反國家法令及本校各項規章之情事,情節嚴重者得立即解聘。
第八條本校教師之續聘與否以社會需求、教學滿意度及講師手冊之規章為參考依據。
第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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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新課程研發小組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提升南港社區大學課程多元化及豐富化,符合社區需要,依本校102年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會議決議設立「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新課程研發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新課程研發小組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小組設置於課程委員會之下,委員由課程委員會委員兼任之。
第三條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當然委員依其職務調整。
第四條本小組主要任務:
一、依課程委員會之決議,進行新課程之研發與推荐。
二、完成新課程之審查,交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本小組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小組業務由教務組承辦。
第七條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案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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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班代表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訂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修訂;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行政管理會議二修)

第一條班級代表之產生方式:
每學期開學二週內由講師指定,或開學三週內經由班級學員選舉或推選方式產生。
若班級學員人數達30人以上,得指定一人為副班代。
幹部名單請於第三週前繳回社大辦公室。
每位學員最多僅能擔任一個班級之班代。
每學期第十週確認班級代表,若有不適任之班級代表,應於當週重新選舉。
第二條班級代表之職責:
擔任師生間的溝通橋樑:反應教學或相關意見,處理全班事務。
課前預備事項:領取課務點名夾,並於課後歸還。教室鑰匙、冷氣卡及教具借用。
保持教室清潔及電燈、冷氣、門窗關閉。
協助老師填寫教室日誌及點名。
協助校方進行期中問卷調查。
協助老師填寫『調課及校外教學申請單』。
外購或影印任課教師所指定(經討論過)的教材。
第三條班代表權利與義務:
享受下一學期選課時,免繳報名費及每堂課八折學分費優待。
參與班代表聯誼會,討論社區大學的共同事務及轉達學員的建議;若無法參加時,可推派代表或其他幹部參加,以免影響班級權利。
參與校務會議:班代若當選校務會議代表,有義務參加校務會議討論校務,共同決定社區大學的未來。
鼓勵、帶領學員參與開學典禮、專題講座、學習成果展暨課程博覽會、社團…等校務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經行政管理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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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一修)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暨兩性平等工作法規定,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以實現性別平等為目標。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闡揚性別平等觀念,協助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進而使性別平等觀念融入日常生活中。
二、辦理對性騷擾、性侵害防治相關議題之講座和宣導活動,引導行政人員、教師、學員及志工有正確的知識與態度。
三、協助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四、審查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執行成效。
五、其他關於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本會設置委員15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副校長、教務專員、學務專員為當然委員,其餘選任委員由校長依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志工、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遴聘11人擔任,女性成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選任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不受連任之限制。
第五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專員兼任之。
第六條本會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督導年度計畫之執行;執行秘書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有關業務。
第七條會議規定:
一、本會每年集會一次,並得依三分之一委員提議或聯署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並得於十日內完成會議之舉行。
二、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校相關人員列席。
三、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必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之一主持會議。
四、與會人數須過半數,提案表決時須與會人員半數通過。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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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經費預算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一修)

第一條為審議本校經費運用與預算事宜,茲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設置「經費預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兼任之,另設置行政代表副校長、執行秘書、教務等3人、及基金會代表1人,共計5人組織之。
第三條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
第四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本會行政業務由總務組辦理之。
第六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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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培養師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正式申訴管道,保障雙方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特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區大學評鑑規定訂定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師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為處理師生申訴案件,設立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選聘下列人員組織之;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一)行政人員代表三名。
(二)教師代表三名(以未兼任行政職者為限)。但現任或曾任該當事人任課老師或同班學員應自行迴避。
(三)學員代表三名,但為該當事人同班或同社團者,應自行迴避。
(四)志工代表二名列席僅具發言權不具投票權。
第三條教師或學員認為行政處理不當,致損及個人權益,經行政單位協調仍無法解決者,得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四條有關對師生之各項行政處理,通知書上應附記「如不服本案處理方式,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向申訴委員評議會提起申訴」,申訴評議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七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申訴評議委員會應依左列原則評議申訴案件:
(一)就書面資料審議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二)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對質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三)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四)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論,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召集人簽署。
(六)決議事項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第六條決議事項如原承辦單位認為有不當之處者,應於決議書送達原處分單位之次日起七日內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即交付申訴評議委員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陳校長核定後,應即採行。
第七條撤銷或維持原決定自決議書核定公告一週起始生效力。
第八條申訴申請書可向社大辦公室領取辦理。
第九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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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危機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危機事件的範圍與性質:
(一)意外事件:車禍、疾病、食物中毒、..等。
(二)校園安全:疫情(如SARS、紅火蟻、禽流感)、火警、地震、水災、失竊、颱風..等人為與天然災害。
(三)衝突事件:抗爭、陳情等活動(校內外舉凡師生、同事、學生..)。
(四)其他嚴重影響社大校區安寧、學生員工權益暨榮譽事項。(如:譭謗、訴訟、記者會等)。
第二條危機處理小組的組成:

危機處理小組職掌表
職稱人員編組內容
召集人校長負責指揮、召開會議,統攬權局。
總幹事副校長協助召集人處理相關事宜並負責各組協調工作。
顧問團承辦基金會
成德國中
由基金會主管擔任團長,並邀成德國中主任及老師以及社區若干人士為顧問,提供資訊及諮詢,協助處理事件相關事宜。
聯絡與宣導組執行秘書彙集統整事件相關資料,協調接待內外相關人士,並於平時之宣導與訓練,事發時資料收集及研判並反應上級。
安全與救護組學務與警衛負責事發現場的安全措施與緊急救護並負責通知醫療、警政、主管機關及有關學生家人。
輔導與修繕組總務協調相關資源提供受害者的輔導及事件善後處理並相關物品的採購及修護,災後清理、消毒及復原。
組員社大同仁、志工與學生協調相關資源提供受害者的輔導及事件善後處理並相關物品的採購及修護,災後清理、消毒及復原。
第三條處理步驟:
(一)發生重大偶發事件即成立指揮中心,由召集人擔任指揮官,指揮危機處理小組實施要點之各項任務編組,分別處理相關業務。
(二)各組依平時擬訂步驟,迅速妥善處理,尤應注意現場的時間性,合法性,合理性,俾使傷害減至最低。
(三)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開小組會議,並邀請顧問團成員共謀處理及善後相關事宜。
(四)事件事後應將事件之全案加以彙總,分析,存檔備查,並作檢討,以加強預防工作,減少類似事件發生。
第四條處理流程:
危機處理小組應依偶發事件處理流程圖處理緊急事件,以發揮小組功能迅速處理並減低事件之傷害程度。
第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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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社區大學社區參與辦法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行政管理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六字第0933303420A號文」訂定本實施計畫。
第二條目的:
(一)為落實社區大學關懷社區與資源共享之理念,透過舉辦社區活動及相關在地課程,以增進社區大學與社區之合作關係,並提昇社區民眾關心社區公眾事務與凝聚社區營造之動能。
(二)成為整合社區民眾、行政單位及團體組織意見與政府市政建設社區化宣導之平臺。
第三條實施與承辦期間
第四條實施內容:
(一)舉辦工作坊:社區領袖工作坊–以社區鄰里辦公室、社區發展中心及地方文史工作室等領袖為對象,透過社區課程規劃及社區實地參訪,藉由社大平臺整合社區意見,與社區建立良好關係並促進社區發展,此課程亦可申請民政局或都發局專案經費。
(二)開設社區課程
(1)社區導覽員培訓課程:以認識社區環境為課程設計重點,培訓社區導覽種子,後續可延伸規劃南港區導覽摺頁等,可申請都發局或文化局專案。
(2)社區公民課程:結合社區營造中心、區公所等,導入公民參與課程與地方特色相結合。
(3)新移民課程:以南港區人文環境、文化風俗及親職教育等為課程設計內容,符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計畫性課程補助。
(4)於南港區社區民眾活動中心開設課程。
(5)鄰里長電腦班:以增進與各里長互動及交流之機會。
(三)舉辦活動
(1)透過社區領袖工作坊累積之資源及深刻了解社區需求後,共同規劃社區活動,例如:社區綠美化、跳蚤市場、關懷弱勢族群、協助教育輔導、地方耆老說故事等。
(2)社區導覽活動:舉辦認識南港茶山桂花古道、環山步道、更寮古道、南港包種茶、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中南老街、南港大坑溪與四分溪等文化生態等為設計方向,結合社區導覽員培訓課程。
(3)社大學員作品社區巡迴展示。
(4)南港區攝影比賽:以社大既有之攝影學員,以南港區自然生態或古蹟為主題,舉辦影像比賽等。
(四)公共論壇。
第五條經費: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及相關公部門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管理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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